天津北方网讯:11月29日,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对我市加强湿地保护,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,保障生态安全,促进生态文明建设,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。
《条例》的主要内容《条例》共七章50条,包括总则、湿地资源管理、湿地保护与利用、湿地修复、监督检查、法律责任和附则等。
在湿地资源管理方面,《条例》明确本市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,进一步细化了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的提出、批准、发布程序。明确本市严格控制占用湿地,建设项目选址、选线应当避让湿地,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,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。
在湿地保护与利用方面,《条例》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,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、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。禁止开(围)垦、排干自然湿地,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,擅自填埋自然湿地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。对加强水鸟栖息地、滨海湿地等保护作出明确规定。
对于备受关注的湿地利用,《条例》明确在湿地范围内从事科学研究、科普教育、旅游等利用活动,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。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,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、生态农业、生态教育、自然体验等活动,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。鼓励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。
另外,在湿地修复方面,《条例》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、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,加强湿地修复工作,恢复湿地面积,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。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论证,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、退化湿地、盐碱化湿地等,因地制宜采取措施,恢复湿地生态功能。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。(津云新闻记者 霍艳华 摄影 戴涛)